予人玫瑰 手有余香

作者系一级律师、法学教授来源: 经济观察报 进入专题: 劳教制度 人权 。

显然,这一解释仅把国家行政人员纳入渎职犯罪的范畴,而既往司法实践中对于该立法解释规定的组织是否包括国有公司、企业、事业单位存在不同意见。上下勾结,故意降低下属单位上缴利润,瓜分或者挪用隐匿资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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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级检察系统多年前就成立了反渎职局,但由于职权空间不明晰,其一直处于无所作为状态。好大喜功、盲目决策,造成巨大投资浪费。特别是对于那些没有过多地涉及自己牟取私利,而是因疏忽大意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的国企高管,大多只是受到党纪、政纪处罚。巧立各种盲目,集体私分国有资产。但当下中国的国企耦合了计划经济、资源掌控、行政垄断以及意识形态等多种要素,使得其所行所为时常偏离正常轨道。

而中国刑法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罪之外还在第168条规定了国有公司、企业、事业单位人员的失职、滥用职权犯罪。国企高管选聘的晦暗不明,也使其成为权贵自由进出的特权花园。因此,有人提出用颁布《违法行为矫治法》,来将劳教问题司法化。

劳动教养算什么?我们起草《行政处罚法》时,行政法学家对这个问题一直有两种观点:一种认为是行政处罚,即行政权的终局决定,可以起诉到法院,作为《行政诉讼法》规定的司法审查对象。第一次明确提出劳动教养的办法。根据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要求,任何国家机关作出涉及公民人身自由的决定,都必须适用司法或准司法的程序:行使调查、指控职能的机关应与行使裁决职能的机关分离。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,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。

我们已经加入了35个国际人权方面的公约,再不能让这种不受司法审查的行政强权现象继续下去了。随着收遣适用对象的扩大,收容站亦都以生活费、遣送费、城市增容费等名目收费,被滥用于乱收费、勒索、非法拘禁、强制劳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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赋予了公安机关对特定对象进行收容审查的权力。只有严重暴力倾向的犯罪,有逃跑嫌疑的人,有串供妨碍侦查的人,才会收押进行侦查。(5)有工作岗位,长期拒绝劳动,破坏劳动纪律,又不断无理取闹,扰乱生产、工作、科学研究和生活秩序、妨害公务、不听劝告和制止的。《指示》指出,不能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于继续留用,放到社会上又会增加失业的,则进行劳动教养,就是不判刑,虽不完全失去自由,但亦应集中起来,替国家做工,由国家发给一定的工资。

2003年6月20日,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,公布《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》,《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》被废止,随后一些城市的收容遣送相关条例和制度也陆续废止。1979年的《刑事诉讼法》明确给了公安机关收审的权力。所有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裁定,都必须经过司法权公开审判决定的法治原则,符合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》的协定精神。废除劳教的步骤选择废除劳教的问题,从《行政处罚法》起草开始,法学界已经呼吁了30多年。

根据联合国有关机构的解释,这里的法律,是指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。近年随着互联网的发达,大量不当案例被揭露,中国公民法律意识觉醒,废止劳教的呼声一直在高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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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公安机关终局处理的劳教制度必须废除,这是原则。随着社会的进步、中国法律的健全,法律的普及,这三种带有浓厚人治特征的制度逐步得以废除。

收容遣送源于建国初期,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计划经济时期的产物,从最初对游民的收容发展到对外流灾民、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、教育、安置和遣返。裁决程序应有被调查、指控人和他聘请的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参加,应为被调查、指控人和他聘请的律师或其他代理人提供与调查、指控人进行辩论、质证的机会。2003年3月广东发生孙志刚案,许多媒体详细报道了此一事件,并曝光了许多同一性质的案件,在社会上掀起了对收容遣送制度的大讨论。作者系一级律师、法学教授来源: 经济观察报 进入专题: 劳教制度 人权 。实践中,出现了大量的公安机关不给劳动教养决定书、不告知家属、限制家属诉权,连行政诉讼权都剥夺的现象。1998年中国已签署加入的联合国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》第9条规定:除非依照法律所规定的根据和程序,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。

像台湾的陈水扁案,为了羁押侦查问题,法院一审二审进行了六次程序审判,不是审其有没有罪,而是审该不该关着进行侦查。一种是刑事强制措施,即为了侦查犯罪、把罪犯送上法庭,为了防止逃跑、防止串供,为了易于侦查,而将人关起来,限制自由,即刑拘、逮捕、监视居住。

公安机关要对收容对象进行审查。月初孟建柱也宣布了,将由有关部门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,今年停止使用劳教制度。

三是经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同意和授权。立即又有人反对这种方案,担心它会成为《劳教管理办法》的替代品,换汤不换药,认为法治国家除了刑法、行政法来治理违法之外,并没有《违法行为矫治法》这个中间地带。

因此,要废止这样一个重要的行政法规,同样要走这样的立法、改法、废法程序。因此,劳教委实际上等于公安局,直接导致出现公安从治安角度出发的滥用劳教权的现象。由公安、安全、民政、司法、法制等部门组成,办公室都设在公安局,一般由公安局的副局长或者局长兼劳动教养委员会办公室的主任,公章就由公安控制。中政委不直接说废止,是依法办事的,是尊重了人大和国务院的立法权范围。

因此,劳教决定一直到公安为止,检察公诉、法院的刑庭都不管,只用法院的行政庭,作为对违法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在制约。这两个法庭的设立,属于法院自身的内部机构调整,没有难度。

被刑拘的人很可能是无罪的,拘错的。(6)教唆他人违法犯罪,不够刑事处分的。

现在全国劳教人员数量巨大,仅广东一省报道2012年就有18000余名。人身权的最后一个堡垒:取保侦查问题解决了上述三个问题之后,中国对人身权限制的绝大部分问题都已经解决。

(2)结伙杀人、抢劫、强奸、放火等犯罪团伙中,不够刑事处分的。这就是以行政法调整尚嫌无力、以刑罚调整又显过苛的一些轻微违法行为,需要有一个中间地带的法律规范进行调整。年初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,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宣布,中共中央已经研究,将由有关部门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,今年停止使用劳教制度。为此,在人权保护严格的国家,取保侦查是惯例,关押侦查是特例。

因此,废止劳动教养制度,不但是中国作为联合国负责任的常任理事国的义务,也是贯彻中国宪法和法律的当然要求,是中国落实依法治国的必然措施地方政府领导干得好不好,能不能得到重用提拔,要看他是不是有法律意识,是不是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、推动发展、化解矛盾、维护稳定。

而信访本质上是人治的方式,虽然在特定的案件上能够满足个别人的利益诉求,但往往会以破坏法治为代价。当然,不排除有的法院存在司法不公、司法腐败等问题,但是,在纠纷解决问题上,还是要引导人们理性维权,通过法定救济渠道化解矛盾,而不能用行政方式取代法治方式。

二是普遍提高公务人员的法律素养和法治观念。维持社会和谐稳定,解决纠纷,必须依靠法定的救济渠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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